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减免税款”专栏进行核算。
试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兼有原增值税传统业务,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只能抵扣原增值税业务,应该在试点开始月初转入“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再转回进项税额中。
选项CE属于增值税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13%)=12(万元)当期应纳税额=200×17%-(68-12)-5=-27(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的应退税额=27(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39-27=12(万元)留抵税额为0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2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9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价款的,简称“差额计税”。针对此类差额计税的业务,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商业折扣行为、将自产货物用于抵偿债务,都是正常结转成本,将“库存商品”的金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自产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的行为,“库存商品”的金额要结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中;在建工程领用自产货物,“库存商品”的金额应结转到“在建工程”中;将向产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给敬老院,“库存商品”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中。所以选项B、C、E都是可能发生的。
选项A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选项B应通过“银行存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选项C购进食品油用于职工食堂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选项D可以抵扣。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的情形下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包含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对于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是不得抵扣的,也应包含在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对于委托加工的物资直接对外销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也应包含在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
选项B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选项C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中的特殊处理,会计上要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行售价金额法核算的零售企业,其“库存商品”科目是按含税零售价记载的,商品含税零售价与不含税购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