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选项B和D在2X16年均属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计算2X16年基本每股收益时不需要考虑。
选项C,通过发行股票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的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均发生变动,不需要重新计算各列报期的每股收益。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影响的是本期基本每股收益和以前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选项A、B和C正确。
对企业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中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优先股股利,则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00000-100X1200X6%=3928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392800/500000=0.79(元/股)。
甲股份有限公司2X15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20000X12/12+10800X10/12-4800X1/12=28600(万股),2X15年基本每股收益=6500/28600=0.23(元/股)。2X15年重新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0.23÷1.2=0.19(元/股)。
事项(1)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X5/6=150(万股),事项(2)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00X3/6=50(万股),甲公司20X3年稀释每股收益=1500/(3000+150X9/12+50X6/12)=0.48(元/股)。
甲公司2X16年度稀释每股收益=18000/[27000+27000/10X1-6000X1/12)+(6000-6000X4/10)X6/12J=0.58(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20000-(100-10)X10X0.2]÷50000=0.3964(元/股)。
甲公司2X1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5400/[(9000+300028/12)X2]=0.25(元/股)。
对于盈利企业,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