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食品复检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2号)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