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外部监管是监管的最高层次,是由国务院授权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双峰”监管型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从而达到双重保险作用。
市场约束也被称为市场纪律,就是指银行的债权人或所有者,借助于银行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等的帮助,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实施对银行活动的约束,把管理落后或不稳健的银行逐出市场等手段来迫使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
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
D项,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我国银行监管的四个层次:银行自我监管、外部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
澳大利亚和荷兰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澳大利亚和荷兰是“双峰”监管型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