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40条的规定,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部门也履行一定的会计监督检查职责,但与财政部门相比,在检查范围、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